一、受理与立案
1、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2)当事人控诉、控告、举报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举报记录》);
(3)有关部门移送的;
(4)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的;
(5)其他需要受理的。
2、立案应当填写《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案审批表》,附调查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三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检查、证据收集
1、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依据认定事实三日内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
3、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分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笔录》,笔录经过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并应将情况记入笔录,要求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时,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并要求在场人签字。
5、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6、当《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送达五日内,当事人仍不履行缴交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应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申辩与质证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四、听证程序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好《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笔录》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人员有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提出听证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6、听证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参加听证人员名单;
(2)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3)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提出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向当[FS:PAGE]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6)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听证应当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会议笔录》,由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审阅、并签字;
(9)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情况作出书面听证报告,连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会议笔录》一并报执法机关。
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证据鉴别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听证主持人的建议。
五、处理与送达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制机构对案件审核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必须在《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送达法律文书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单位。被送达当事人或者单位在《住房公积金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被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者收发管理人员签收。
(2)、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拒收有关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住房公积金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1、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即为终结。
2、承办人员在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结案报告》,经执法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束。
3、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束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装订,并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