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统一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阿勒泰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托银行依据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种类:
1.期房贷款
2.现房贷款
3.二手房贷款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建造住房贷款
6.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7.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申请人曾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情况,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应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三)购房借款申请人须为购房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须为房屋所有权人。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有合法的购、建自住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七)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九)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三)购买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或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四)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
(五)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存在不良行为,处于禁止贷款惩戒期内的。
(七)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2.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
3.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八)存在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异地缴存职工可向购房地所在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资金等情况,适时拟订贷款额度、比例、期限报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根据所购住房的价格确定,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挂钩,按照存储余额的倍数发放贷款,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以房地产权益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第十四条 贷款比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为新房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80%;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实际贷款额度为建设费用的60%。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第十五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贷款年龄截止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在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管理中心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并遵循岗位不相容和回避机制。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征信查询函;
(四)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五)购买住房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提供担保应由担保人或质押人提供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七)所购房以外房产抵押担保的提供抵押房产不动产证及房产所有者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八)稳定经济收入证明(配偶方无公积金的需出具);
(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的贷款受理人员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通过面谈、现场调查、查询信用报告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贷前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复核岗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二十一条 贷款复核人员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购房行为、当事人签名、征信报告等的合规性、资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业务系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复核通过的提交终审岗审批,如存在疑问可约谈借款人或上门核实,经核实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该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贷款终审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由管理部通知借款人或有关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意贷款的,借款人应与有关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落实担保。管理中心在取得合法有效的担保权利后,向受托银行发送贷款发放指令,受托银行实时划转资金至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资金划转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
2.购买二手住房,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3.购买拍卖住房,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4.购买集资房,转入集资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集资账户中。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7.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全程全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房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质押担保。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每月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可采取下列方法:
1.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冲抵;
2.通过结算平台从借款人还贷卡中扣划;
3.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偿还;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壹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记为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三十三条 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贷款需提前还清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结清该笔贷款。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管理中心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利证明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权利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或担保注销手续。
第七章 合同及合同变更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制定。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风险控制等事项。担保合同可以并入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等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借款人、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所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协商同意,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只有借款人或经公证的受托人才能申请变更合同内容,变更还款账户的除外。借款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需要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由当事各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自管理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5.因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6.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7.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9.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0.发生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在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时,管理中心可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法律救济和违约救济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3.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部分贷款。
4.处置担保物或质押权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7.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8.对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产权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纠纷时,当事方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强化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权属证明应由专人进行专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逾期3期以内的贷款由管理中心或受托机构进行催收;逾期3期(含)以上的应启动清偿机制并由管理中心进行催收。管理中心贷款逾期率原则上应不高于万分之五。
第四十八条 贷款档案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查、批准、签约、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贷款档案的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其真实、准确、清晰、完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